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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城区开展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电动车市8月9日综合报道 8月1日上午,菏泽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即日起,将对菏泽城区开展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专项整治行动,实行二轮车登记管理,严禁超标电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电动车和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生产、销售,在城区规划设定限时限行路段。以下是详细内容:

附:《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8月1日起在菏泽市城区开展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对二轮电动车实行登记并发放号牌。车辆所有人需提供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车辆相关购买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等。2018年10月31日前主动办理登记手续的予以免费登记。

二、列入本通告整治范围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是指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的,具有三个或四个车轮,使用电力装置驱动的车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相关规定及标准,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四、禁止利用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从事非法运营、占道经营以及违法行驶等行为。

五、自2018年9月16日起,设定禁行路段,菏泽市区中华路(桂陵路至西安路)、长江路(桂陵路至西安路)、人民路(长江路至北外环路)禁止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通行,禁行时段为7:00至19:00;

自2018年10月16日起,设定禁行区域,南至长江路(含)、东至人民路(含)、北至黄河路(含)、西至西安路(含)区域内禁止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通行;

自2019年1月1日起,扩大禁行区域,南至南外环(不含)、东至上海路(不含)、北至北外环(不含)、西至昆明路(不含)区域内禁止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通行。

六、在禁行路段和时段驾驶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查处。

对依法扣留的车辆,不能够提供合法来历证明的,不予发还车辆;查扣车辆属拼装或报废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利用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违规从事客运市场经营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第二款规定,予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处罚,没收非法所得。逾期不接受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处置。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发现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有前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并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车型;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禁止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自2018年9月1日起,不得在城区销售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全面清理城区内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经销商及销售网点,2018年9月30日前,经销商及销售网点自行处理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现有存量。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经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生产者、铺售者未如实向消费者告知本通告整治范围内的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木条件、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等情形,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偿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通告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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